紡織消防安全和危險源的監控管理 14.1 消防安全的監控組織 14.1.1 企業應當加強消防組織建設,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配備消防專兼職人員。逐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崗位消防安全職責,制定、實施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本企業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4.1.2 企業應當根據企業的規模、防火重點的特點、從業人員的數量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專職和義務消防隊員。 14.1.2.1 從業人員不足300人的企業應當至少配備1名兼職消防管理人員;當班值勤不少于2名專兼職及義務消防隊員。 14.1.2.2 從業人員達300人以上不足2000人的企業應當配備1名專職消防管理人員;當班值勤應不少于5名專兼職消防隊員。 14.1.2.3 從業人員超過1500人的棉紡、毛紡、麻紡、化纖等企業,存放量達到1萬t及以上的或者5萬m2(30畝)以上的原成品倉庫等企業,以及從業人員達到2000人及以上其他企業應當配備2名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當班值勤不少于8名專職消防隊員。 14.1.2.4 企業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義務消防隊員人數應當不低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的百分之十。義務消防隊員應當配合、協助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做好日常的檢查、宣傳、值班和管理工作。 14.1.2.5 配有消防車的專職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員人數應當達到編制要求。 14.1.3 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經過專業資質部門的培訓,考試合格之后方可持證任職;專職消防隊員應當經過公安消防部門或企業主管部門的培訓,熟悉掌握業務和技能之后方可上崗。 14.1.4 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專職或義務消防隊員應當熟悉本企業生產工藝流程、生產設備性能、本崗位火災危險性和滅火施救的基本方法。認真開展消防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參加消防技能的訓練,達到應知應會的考核標準。 14.1.5 企業消防職能部門及消防管理人員、消防隊員應當認真做好值班巡邏,對本企業、本崗位定時或者經常開展消防安全的檢查話動,對查出的火險隱患、違章行為和管理問題,應當明確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其及時整改,并做好記錄備案。 對查出的事故隱患提出后不整改的,以及涉及重大事故隱患或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企業主要負責人或者主管部門負責人。 14.1.6 企業消防職能部門及消防管理人員、消防隊員應當做好本企業消防設備、設施、器材、裝置和工具等檢查、保養、維護工作,并做好記錄。 14.1.7 企業消防工作職能部門及消防管理人員、消防隊員在遇到火災事故之后,要立即撲滅初期小火,及時報警,迅速保護和引導正在作業的從業人員疏散到安全區域,并切斷火勢蔓延擴展的路徑,減少財產損失。 14.1.8 在火災事故之后,企業消防職能部門應當積極協助公安消防部門做好火災事故現場保護和火災事故調查工作。 14.2 明火作業的安全監控 14.2.1 企業所涉及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場所,生產作業場所,人員密集場所,倉庫、配電、電焊等重點要害部位,一律劃定為禁火區。除固定動火區以外的部位,一律禁止動用明火。 14.2.2 在禁火區內,因檢修、施工、試驗以及正常動火、用火,必須辦理動用明火作業的申請、審批手續,嚴格落實管理。未經審批許可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14.2.2.1 動用明火許可證應當標明動火等級、動火有效期、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動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和動火分析,以及各級審批人的意見和簽名。 14.2.2.2 動用明火許可證的有效期應當根據動火級別來確定,一級動火和二級動火的許可有效期不得超過1天(24h),三級動火的許可有效期不得超過6天(144h)。 14.2.2.3 動火分析應當在動火前30min內進行,超過30min應當重新進行動火分析。動火中斷30min以上的,應當重新進行動火分析。 14.2.3 禁火區內動火作業的申請、審批必須根據作業部位、作業環境、作業內容和火災危險性的大小動火作業,應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三個級別,并明確其動火申請、審批程序和終審權限。 一級動火由動火部門(車間)申請,企業防火安全管理部門復查后報分管防火安全的負責人或者總工程師終審批準。 二級動火由動火部門的安全責任人復查后,報企業防火安全管理部門終審批準。 三級動火由動火部門提出申請,報企業消防專職部門或者消防隊終審批準。 14.2.4 動火作業實行“雙人制”操作,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應由經專業資質部門培訓,考試合格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員未到作業現場安全監護的不得作業。 14.2.5 動火作業必須嚴格遵守“十不燒”的安全規定,特殊工種或部位的動火作業必須嚴格遵守消防安全的有關法律、法規。 14.2.5.1 涉及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焊補作業人員應由經鍋爐、壓力容器焊工培訓,取得合格資格的人員擔任。 14.2.5.2 氣焊切割作業中,氧氣瓶、乙炔瓶不得混置、泄漏、損壞。兩瓶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5m,放置的地點與明火點應在10m以上,并落實防火星、防暴曬、防腐蝕、防碰撞等措施。 14.2.5.3 氧氣瓶、乙炔瓶必須完整、完好;安全裝置齊全、可靠。安全回火裝置配備到位;壓力表、安全閥靈敏、有效,并定期進行安全檢測;焊接割炬應當規范、安全使用;紅黑氣管應正確、完整,無老化、裂痕、差錯。 14.2.5.4 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設備、設施、裝置的焊接、切割作業.必須采取拆遷、清洗、置換等有效措施之后才能進行,嚴防跑、冒、滴、 漏引發的突發事故。 14.2.5.5 氣焊切割作業中,遇到生產設備、設施、裝置、管道突然破裂、可燃物質外泄時,監護人員應當立即指令停止動火。待恢復正常,重新分析合格,經審批許可之后,才能進行動火。 14.2.5.6 高處動火應當遵守高處作業的安全規定進行動火審批和操作。五級以上大風不得安排室外動火,已經進行的動火作業應當停止操作。 14.2.5.7 周圍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在未徹底清理完畢和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時不得動火作業。 14.2.5.8 電焊作業時,電焊機應放于指定的地點,火線的接地線應完整無損,禁止用鐵棒等物代替接地線和固定接地點,電焊機的接地線應接在被焊設備上,接地點應靠近焊接處,不準采用遠距離接地回路。 14.2.6 動火現場應當劃出安全區域,與可燃物之間應當明確隔開,并配備有效的防火設施、器材和工具。 14.2.7 動火結束后,應當徹底清理現場,熄滅余火,不遺漏任何火種,并切斷動火作業使用的電源。 14.3 消防設備、設施、裝置和器材的配備使用 14.3.1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標準和技術規范,根據各生產作業場所、各工序、各部門防火的重點和性質,確定其危險等級,并根據其可能發生火災事故的特點,配置消防滅火設備、設施、裝置、器材和用具的類型、規格與數量。 14.3.2 消防設備、設施、裝置、器材和用具,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 14.3.3 消防設備、設施、裝置、器材和用具,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保持一定的保護距離和措施,不要設置在潮濕、高溫、腐蝕性強的地方,不要影響安全應急疏散。 14.3.4 設置在室外露天的消防設備、設施、裝置、器材和用具,嚴禁圈占、埋壓、損壞和挪用,不準被其他物品和雜物堆堵。 冬季時段,特別是寒冷地區,應當采取防凍措施。 14.3.5 科學、合理、有效配備滅火設備和器材。 14.3.5.1 棉、麻、毛、絲及其制品,混紡、合成纖維制品等固體物質應當配置,選用清水、干粉、泡抹滅火器以及滑石粉、水桶等。 清花、梳棉、梳毛、濾塵等地方應當配置消火栓、消防水喉設備以及滑石粉、水桶等,火災應急時選用霧狀水施救,二氧化碳一類有氣壓的滅火器只能選用于設備內、棉箱內或者無散棉、散花、散毛、棉塵等地方的火災。 檔案、資料、機房、電信、控制室等地方應當配置、選用二氧化碳滅火器。 14 3 5 2汽油、苯、甲苯、二甲苯、乙醚、丙酮等可燃液體,以及蠟、石蠟等可熔化固體物質應當配置、選用干粉、泡沫、二氧化碳滅火器。 醇、醚、醛、酮、有機酸和胺類物質應當配置、選用抗溶性泡沫滅火器。 化纖、印染等存在酸類、堿類等液體的地方應當配置、選擇消火栓和清水滅火器。 遇濕易燃物質禁止使用水型滅火器施救。 14.3.5.3 液化石油氣、天然氣、煤氣等可燃氣體應當配置、選用干粉、二氧化碳、泡沫滅火器,或者配置、選用霧狀水消防器材。 14.3.5.4 電氣設備、電氣裝置、電氣線路以及電器用具等應當配置、選用干粉、二氧化碳滅火器。禁止使用容易導電的清水、泡沫滅火器。 14.3.5.5 滅火器無論是否開啟使用過,都應當在達到規定年限后進行維修、檢查或者更換、報廢。通過定時安全檢測、檢驗和檢查,保證其完好、有效、可靠。 14.3.5.6 采用掛鉤、托架的手提式一類滅火器材,其頂部高度距地面不應大于1.5m,底部距地面不應小于0.15m。 14.3.6 消火栓、消防水泵等消防供水設備、設施應當完好、有效,設置在自動擋,應能保證在火警啟動后5min內開始工作,即使在火場斷電時仍能正常運轉,并保證相鄰兩個消火栓的水槍充實水柱同時到達車間任何部位,每股水量不小于5L/s。 14.3.7 火災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火災報警控制器等組成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當準確、及時、有效、可靠,并定時進行自查、自檢、維護、保養,出現故障、失效和誤動作必須及時修復,確保萬無一失。 14.3.8 消防應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等照明、指示、標志應當齊全、醒目、有效。 ——設置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走道、樓梯間、交叉口、拐角處等部位的火災事故照明或者應急照明,其最低照明度不應低于5 lx,供電時間不得少于20min。 設置在消防泵房等重點部位的火災事故照明或者應急照明,其最低照明度不應低于20 1x,供電時間不得少于30min。 設置在各疏散指示標志燈的間距不應大于20m,距離地面高度應為1~1.2m,其最低照明度不應低于0.5Ix。 14.4 危險化學品的監控管理 14.4.1 紡織行業的危險化學品主要是指使用、運輸、儲存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14.4.2 企業使用、運輸、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必須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和相關行政規定。 14.4.3 使用、運輸、儲存危險化學品的紡織工業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符合國家標準的工藝、設備、設施; ——危險化學品使用現場和儲存倉庫的周邊安全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符合使用、運輸、儲存危險化學品全過程管理的部門,以及專職人員、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相關人員,并且經過專門的安全操作培訓,取得資格證書; ——建立、健全完整的安全責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事故應急救援處置預案,以及相關的記錄臺賬。 14.4.4 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場所必須具有符合安全、消防全方位防控要求的通訊、監控、防災、報警、滅火等設備、設施、裝置、器材和用具。 14.4.5 使用、貯存或者運輸中存在可燃氣體、蒸汽、粉塵,以及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設備,必須根據其不同性質(燃點、閃點和爆炸極限等)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 ——密閉隔絕,降溫隔熱; ——嚴禁煙火和跑、冒、滴、漏; ——避免摩擦碰撞; ——消除靜電積聚和電火花; ——根據具體情況配置監測報警、防爆泄壓裝置及消防安全設施。 14.4.6紡織工業企業在購置、貯存、使用或運輸危險物品過程中涉及緊急情況時,應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要求及時處置。 14.4.7 危險化學品購置或者入庫前,必須查看其是否具備有資質并經國家規定要求提供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數據表和性能、安全技術說明書。國際和國家禁用危險化學品包括染料不準進入企業使用。 危險化學品應有“危險品”、“防火”、“防爆”、“有害”等標識和提供相關的警示圖案,并做好數量、包裝、標識、出廠日期、出廠合格證等項目的驗收。 14.4.8 存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險氣體的地方,如化纖工序中涉及聯苯、二硫化碳,印染工序中使用液氨,以及部分紡織工業企業利用液氯進行水處理的部門,都必須重點防范,都必須配備: ——消防應急設備、設施、器材和工具; ——消防救援應急處置預案; ——過濾式防毒面具或氧氣呼吸器、空氣呼吸器,以及配套的服裝、用具等; ——控制和防止災情蔓延、擴散的措施,如可浸入泄漏氯氣鋼瓶的石灰水池,將管道泄漏物導置酸式硫酸鈉或酸式碳酸鈉等還原劑溶液中。 14.4.9 使用、運輸、儲存危險化學品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使用、運輸、儲存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 14.4.10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許可,并建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保障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14.4.11 購買液氯等劇毒化學品實行購買憑證和準購證。專職人員、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相關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操作培訓,取得資格證書。 14.4.12 運輸危險化學品實行資質認定制度。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企業必須取得危險貨物道路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車輛必須取得營運證;從事危險品運輸的駕駛員必須取得從業資格證書;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押運員必須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 14.4.13嚴格安全管理,明確責任,定時進行消防巡視和安全檢查,24h內時時有人管、有人防,切實落實防火災、防爆炸、防高溫、防泄漏、防腐蝕、防中毒等各個環節的措施,發現隱患和問題,馬上報告和采取對應整改措施,把事故苗子消除在萌芽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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