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塵毒作業安全管理
% D8 [/ K2 P! H+ l2 m& c( ?7 ^% ~15.1 職業病預防與管理 B' t' I) p' X0 M
15.1.1 企業應當對從業人員接塵、接毒、接害勞動條件實行分級管理。勞動條件分級工作實行企業自檢和專業檢測相結合的原則。應當建立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的健康檔案。實行“一人一檔”、“一人一卡”制,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登記和管理。
5 h' T$ l% N1 @/ @8 c2 @3 x9 L15.1.2 企業應當落實對接塵、接毒、接害人員的健康檢查。 G z1 N. w0 G/ y: K
就業前的健康檢查,對患有禁忌癥者不得從事有毒有害作業。
9 p8 c* {$ o0 O1 x( i: [就業后的定期健康檢查,建立健康監護檔案。發現有禁忌癥者,應及時聯系有關部門調離該人員的工種,已確定不能從事原有工種者,應安排治療和從第三日起兩個月內調離原工作崗位。" b( c/ ~' M! f, P+ J1 b) x1 G3 p
15.1.3 企業應當按國家規定,對有毒有害工種從業人員享受勞動保護待遇和社會保障。
: [3 V. ?6 ]1 H& C* Z" y15.1.4 企業應當加強有毒有害工種的預防、體檢工作,按照各地方職業病范圍和處理辦法的“實施細則”進行操作,并對健康監護檔案進行定期分析,改進生產作業方式,確保安全生產。 5 x* m8 \5 \# Y" s2 O7 p
15.1.5 從事有毒有害工種的職工按規定享受脫崗療養,對體檢或醫療所占用的工作時間一律按出勤計算。對職業病患者一般病情每年隨訪一次,特殊病情例外。
9 q5 d* c- b% S) R0 E* V15.1.6 凡出現急性職業病和急性職業中毒應在診斷后14h內報告有關部門,并進行現場調查,找出中毒原因,防止中毒事故的繼續發生,慢性職業中毒和慢性職業病應在7天內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提出改進措施,并進行登記。 , y3 o7 w! {. z
15.1.7 定期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從業人員進行防塵、防毒的知識宣傳和防護培訓工作,并聽取防塵、防毒改進工作的意見。
4 ?- [- Z/ v: ? z& }7 P% `15.2 作業現場安全控制
0 G& l% P% d( q15.2.1 企業應當對職業性有害因素生產作業應從設備、環境、人三個方面考慮,采取機械化、密閉化、自動化控制措施。 3 m! h7 a6 i) p, f5 `: y) W
15.2.2 生產現場涉及有毒有害作業的應當加強安全防范技術措施,以低毒害代替高毒害,以無毒害代替有毒害,以新工藝代替舊工藝,以密閉裝置防止散發、外逸以及跑、冒、滴、漏,以通風換氣凈化或稀釋有害氣體。
0 c+ o+ e$ y9 P) j8 [4 j15.2.3 苯、甲苯、二甲苯、甲醛、三氯乙烯、二硫化碳、聯苯、次氯酸鈉、丙酮、硫化氫、苯胺、氯、氨、雙氧水、雕白塊、硫酸、鹽酸、硝酸、鉻酸、燒堿等有毒有害氣體的最高容許濃度和時間加全平均允許濃度、短時間接觸允許濃度都必須低于國家有關標準、規定所控制的范圍,包括經呼吸道吸收以及經皮膚吸收的控制濃度。 K- c2 x* W# X7 U W2 N, r. m
15.2.4 采取通風排放有毒有害氣體來降低空氣中毒物濃度的作業點應遠離人群密集處。
& |+ ^- N/ ~6 x" p* Z. E15.2.5 企業應當根據《有毒作業分級》定期測定作業環境的有毒有害濃度,對超標的作業點,進行治理或者制定治理計劃,安排實施。
( B! H1 y' Y d6 E9 l15.2.6 企業應當對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的防護設施定期進行檢測、檢查和維修。
% m! o4 N9 X0 L5 `0 m; F- N15.2.7 企業應當落實強制計量器具的安全使用和防范管理。
" C7 T0 f6 s$ X3 i+ ^7 \. y! E15.2.8 企業應當加強個人防護,按標準為從業人員發放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手套、口罩、眼鏡等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并將從業人員作業地點與生產設備隔離操作。
% t# O# q! c( \% u& @15.3 噪聲的控制
# [# o* q7 Q# E0 Y1 }15.3.1 企業應當采取降控聲源噪聲措施降低噪聲。改進機械設計,選用高效、節能和低噪聲的紡織機械設備和設施??照{除塵系統應采用高效低噪聲風機,減少沖擊力和振動。 9 {3 Q* G# D! |. w
15.3.2 企業應當采取降低傳動系統噪聲措施降低噪聲。改進工藝和操作方法,提高加工精度和裝配質量。傳動系統應定期進行維護、保養。 " y, @+ C ]( ^- Y6 M7 H
15.3.3 企業應當在噪聲傳播途徑上降低噪聲。改變噪聲傳播方向、傳遞路程或減弱噪聲級;改變噪聲,采取吸聲、隔聲、隔振、減振(阻尼)、消聲措旌。采用其他封閉、阻斷、屏蔽等措施。從業人員采取佩戴消音、阻音防護措施,在接受點進行控制噪聲的防護。 4 D& |* J# a5 Z7 A2 P; O( y+ W7 b
15.3.4 紡織生產車間或者作業場所應當嚴格控制噪聲排故。 & K9 @ Q+ ~& u! s2 F6 F
15.3.4.1 清棉、梳棉、并條、粗紗、絡筒等作業場所的噪聲應控制在80 dB(A)以內。 / F' q; q+ t* {
15.3.4.2 精梳、細紗、倍捻、織布等作業場所的噪聲應控制在85 dB(A)以內。 % r; U8 B) X$ k3 X
15.3.4.3 廠區周圍環境有噪聲,晝間應當控制在60dB(A)以內;夜間應當控制在50dB(A)以內。
# a" t2 w# }9 Y5 ^& K15.3.5 作業場所操作人員每天連續接觸噪聲8h,噪聲聲級衛生限值為85 dB(A)。操作人員每天接觸噪聲不足8h的場合,可根據實際接觸噪聲的時間、按接觸時間減半、噪聲聲級衛生限值增加3dB(A)的原則,確定其噪聲聲級限值的最高限值,但不得超過115dB(A)。
3 w% i* B8 e* n: n15.3.6 企業應制定噪聲源設施的維護作業計劃,定期對生產場所的噪聲進行檢測、檢查。對噪聲源設施、設備定期進行維護、保養,減輕噪聲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7 ~$ g2 a h2 _. H15.3.7 企業在未達標前應當接受有關主管部門規定,限期整改達標,對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保障作業人員健康。
0 A6 |6 I7 g+ J" ^2 J3 ^15.4 棉塵、粉塵的控制 1 |* J5 }. V, ]* `
15.4.1 企業作業場所內棉塵、粉塵的含量應當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標準》、《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的要求。 ( W1 Y4 N! O$ K! B
15.4.2 凡在生產過程中產生棉塵、粉塵污染的設備應當采用局部密閉、整體密閉和密閉小室等不同密閉方式密閉塵源,使生產過程管道化、機械化、自動化。非標準設備應當配置密閉罩或者裝設防塵裝置。
9 a' k" J9 K" Z$ P! \) V15.4.3 密閉塵源的設備、裝置應當符合便于操作,拆卸、檢修,結構牢固、輕巧,配合嚴密與安全等原則。 ) ?, V( u# s6 p v8 T
15.4.4 企業應當應制定除塵、吸塵、濾塵等設備、設施的維護作業計劃,對濾塵設備、設施建立相應的濾塵作業指導書,對其設備、設施定期清掃、檢查,定期維修、保養,定期檢查、檢測各工序-各工種的棉塵含量。
9 z# }" J2 s2 c0 l4 y2 {15.4.5 控制車間送、排風量,保持車間微正壓,并定期清掃通風管道。 # g5 o3 ?% m7 @ a4 Q/ [2 }$ {
濾塵設備、設施應當消除正壓,有效降低生產現場空氣中棉塵、粉塵的含量。 * f& }2 `* Q: b
15.4.6 散發棉塵、粉塵的生產現場可采用濕式作業。產生的塵土、腐蝕物要有專人負責清除,防止二次污染。
8 f% E: J5 \# j" X* }/ D7 V4 Q15.4.7 生產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時間加全平均允許濃度A及粉塵短時間接觸允許濃度B的控制值見表1。
( T; F9 e8 T. k! m4 C3 F; }. e表1 生產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時間加全平均允許濃度A及粉塵短時間接觸允許濃度B的控制值
0 v3 G- a0 c$ x15.4.8 紡部車間在磨皮輥時要確保皮輥粉末的有效回收,不得隨意排放。
; \, _8 |) r- S4 R5 ]) \15.4.9 在織布刷布和紡部磨針等帶有粉塵排放工作時,應配置合適的除塵裝置,以減少對外排放廢氣中的含塵量。
' y# ?( `, E' n15.4.10 濾塵裝置、設備、管道發生破損、透氣膜損壞,造成塵源泄漏、污染時,應立即關閉濾塵風機,組織人員及時搶修,最大限度地降低棉塵、粉塵懸浮物廢氣的排放。
/ h; p7 N6 D" n$ x7 t( \15.5 有毒有害物的安全處理
' R0 t! T% \& @6 }) `& p. I1 X! i15.5.1 新建、改建、擴建的企業應當將工業廢水、廢氣、廢渣的綜合利用和凈化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1 l" M6 S) E9 F- c! l15.5.2 印染及整理的生化處理、物化處理,以及生產污水的水體和排放必須通過當地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的審核、許可和規定。
0 m6 G; U$ v D) ]0 T' h A2 @污水的循環利用和綜合治理必須防止二次污染,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 M( e" m# s/ ]+ Z3 m) b
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應當經過必要的處理方可排出。
& z, b: y/ b1 b1 J; j" S4 }$ Z% A15.5.3 處置危險化學品或者廢棄危險物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選擇有資質的、經國家認可的回收單位。
) Y/ Y9 y4 f U. o) O2 Y1 l# b企業應指定專人負責廢棄物收繳存放和處理工作。
5 k0 v! N/ F/ z: s( b未經批準嚴禁擅自處置。 5 i& t8 H. s( J1 {- `5 |: S
15.5.4 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人員應經安全知識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 M6 f' O8 S5 v; `. Y( A
15.5.5 生產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廢油,應在充分利用后,集中倒人專門的容器內,集中儲存和處置,嚴禁擅自處理。
- n) N. Y& r, Z( j15.5.6 在化驗作業時殘余的廢棄硫酸、鹽酸和使用后的皂液、殘余的廢棄硫酸、草酸等危險化學品應稀釋排放,不得隨意傾倒。配制稀酸時嚴禁將水倒人濃酸中。 % J1 A4 [# b4 `9 c! v1 p+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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